防城港一男子在超市购买了40包酸菜鱼佐料后,因怀疑产品生产日期被窜改,遂以超市销售缺陷食品为由将超市告上法庭,并索赔4万元赔偿金。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终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该男子诉请。
2015年11月15日,叶某在港口区某超市花费132元购买了40包酸菜鱼佐料。他声称,在拆封食用后发现所购食品颜色发黑暗黄、气味刺鼻,与以前购买的酸菜鱼佐料味道相差甚远。同时,还发现该酸菜鱼佐料外包装的生产日期标注模糊不清,生产日期后无英文字母代码,考虑到该产品生产日期采用油墨压印技术,容易擦拭及脱落,叶某遂怀疑所购食品的生产日期存在窜改造假嫌疑。2016年11月8日,叶某将超市告上法庭。
据叶某表述,在怀疑所购食品存在缺陷时,他和妻子向食品生产地的食药监部门投诉并要求调查,得到回复是叶某所购酸菜鱼佐料的生产日期为虚假标注,并确认生产厂家所有产品的生产日期标注均采用先进的激光喷印技术,喷码不易脱落,且生产日期后附有英文字母代码标注。据此,叶某认定自己所购的食品伪造窜改食品原生产日期,属于严重缺陷食品,被告超市销售该食品违反法律规定,遂要求被告超市退还132元货款,并支付每包佐料1000元共计4万元的法定赔偿金。
法院经调查发现,叶某提供的证词与现有证据及事实不符。根据叶某提供的购物小票,法院认定2015年11月15日叶某在被告超市购买了酸菜鱼佐料,该佐料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油墨喷码,但字迹清晰,不易擦掉。而酸菜鱼佐料产地的食药监部门在回复叶某的投诉中,也明确说明了该生产厂家使用油墨喷码机印制产品生产日期,所标注的生产日期牢固不易擦掉,且该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有生产日期后标英文字母和无英文字母两种标注方式,并没有发现“伪造窜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法院还根据现有证据,确认该案食品的生产厂家有合法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手续,被告超市也与该厂家有合法的购销手续。*终,法院认为叶某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能证明被告超市销售的酸菜鱼佐料存在其主张的缺陷,也不能证明所述的缺陷产品是在被告超市购买,故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悉,从2015年至今,叶某因产品质量问题在港口法院起诉商家,要求退还货款并索赔赔偿金案件已达51起,疑似是一名“职业打假人”。法官表示,“职业打假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市场经营的规范化,但应注意适度维权,如以索赔牟利为目的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