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母婴用品案。
吃了“海购”奶粉钙片呕吐腹泻
有了孩子后,家住泰安的路先生十分上心,尤其在吃的问题上,他打算给孩子选择进口货。一次他在济南看到一家 母婴店,其对外招牌为“某の海购”,于是动了心。
2016年9月19日和9月27日,路先生先后两次在这家母婴店购买了婴幼儿奶粉、钙片等产品,分别价值1518元、1068 元,母婴店出具了两张POS签购单,总价值2586元。
路先生说,这些商品均为进口产品,但包装上均为外文标识,未见中文标识。购买了这些产品后,供自己和朋友的 孩子食用,没想到孩子都发生了呕吐腹泻等症状。后经了解,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于是,路先生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母婴店退还货款2586元并赔偿十倍货款,即25860元。
但原被告方双方争议不断,**这些商品是不是在这家母婴店购买的,双方都存在争议。
产品到底是不是在这家店买的
路先生明确表示,这些商品都是从这家母婴店购买的,为此提交了购买商品时录制的三段视频,其中2016年9月19 日一段,9月27日两段,显示他于9月19日购买某品牌奶粉四罐、另一品牌奶粉两罐,每罐均为225元,四种复合维生素 软糖ACDE和钙片一盒,为168元,总价值为1518元;9月27日购买某品牌奶粉四罐,每罐225元,四种复合维生素软糖 ACDE和钙片一盒,为168元,总价值为1068元。
同时显示,路先生索要购物发票时,店员答复称“没有发票”“从来都不开发票”。还有商品实物一宗,为八罐某 品牌奶粉、两罐某品牌奶粉,两盒维生素钙片,这些商品均无中文标签。
但母婴店一方有不同说法,表示涉案产品并非店铺内商品,其认可路先生提供的视频是在店铺内拍摄的,但不能体 现涉案商品就是路先生在该母婴店购买的;对于商品实物,母婴店经营者郑某在庭审时表示“既不能肯定不是我店出售,也不肯定是由我店出售的”。
对此,市中法院认定,母婴店虽否认路先生提交的产品是从该店购买,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路先生支付2586 元是购买了何种商品,而且一方面母婴店对路先生提交的POS签购单真实性无异议,另一方面路先生提交了涉案商品实物予以印证,所以法院认定涉案商品是路先生在母婴店购买的。原、被告之间存在就涉案商品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涉案产品标识不合格
解决了这个前提,接下来要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市中区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涉案产品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系标识不合格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母婴店作为销售者,没有对所售商品尽 到全面谨慎审查义务,路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做出判决:母婴用品店退还路先生货款2586元;赔偿路先生258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