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出台

百检网 2021-11-15
    记者从 广东省海洋与 渔业厅获悉,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 水产品 质量安全条例》(下称《条例》,这是《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 法规,使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建立不良信息公布和举报奖励制度
 
    广东既是水产品的生产大省,也是水产品的消费大省。据统计,2016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882.4万吨,其中,水产养殖产量714万吨,捕捞产量168.4万吨,出口50.39万吨、创汇29.33亿美元。目前,全省仍然存在监管和制度不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可控性、可溯性未能得到有效保证等问题,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三条,分别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水产品生产管理制度,水产品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据省海洋与渔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条例》结合我省水产品生产实际,明确了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厘清了渔业、食品药品等部门监管职责,细化了任务分工,形成与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
 
    同时,《条例》提出建立省内部门联动应急机制和跨省联合监管机制,建立了不良信息公布制度,并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条例》要求合理布局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规模,提出设立禁止生产区域,对养殖水质、苗种生产检疫、投入品经营和使用等进行了规范,从源头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条例》加强了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监管对接,明确提出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产地证明、自检合格证、标识销售等制度与的入场销售证明、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规范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构建了可追溯体系,逐步实现水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切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方面,《条例》对散户、企业、合作社等所有水产品生产者提出了建立生产记录的要求;加强了投入品监管,特别是规范了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使用,明确了法律责任,使这两类物质的使用和执法管理有法可依;规定了贮存、运输监管的要求和法律责任,填补了执法监管空白。
 
    《条例》还明确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职责,规定了水产品检测和抽样检测规范。特别是明确规定了抽查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强化了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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