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江南都市报报道了九江查封110吨“脚臭盐”的消息,5月5日又披露了南昌二七路上卖的基本都是“脚臭盐”,本报新媒体平台也针对“脚臭盐”现身江西发出提醒。
看到报道后,不少读者提出疑惑:“既然本省的盐这么好,为何小卖部专进‘脚臭盐’?”“盐务部门扣押了经销商的盐,为何不能按图索骥对流通环节进行大排查?”“脚臭盐是怎么流入江西盐业市场的?进入江西市场时不检验吗?”……围绕这些大家关心的疑问,江南都市报记者昨日多方走访,深度追踪“盐因”。
江西省出现的“脚臭盐”主要有
●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代盐人”牌深井岩盐(5公斤/袋、500克/袋、400克/袋
●“宇鹰”牌深井岩盐(500克/袋
●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 “中盐”牌精纯盐(400克/袋、“中盐”牌精制食用盐(400克/袋
小卖部为何爱卖“脚臭盐”?
5月4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走访了二七北路、二七南路,发现十余家小卖部中只有两家卖的不是“脚臭盐”。“脚臭盐”为何这么受小卖部的青睐呢?
据了解,批发价格低和“脚臭盐”的违规配送,成了“脚臭盐”成功“入驻”小卖部的主要原因。
二七北路一家小卖部的老板娘表示,这个盐是和其他商品一起捎带批发的。市民胡先生说,他在二七北路粮油批发市场买了四包“脚臭盐”,每包只需要1.5元,比其他盐便宜0.5元。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通过知情者了解到,“脚臭盐”不通过正规方式流通、不开发票、不按规定配送,因此成本更低,进价低。
南昌市盐务局副局长谢小荣介绍,之所以这种盐大量充斥市场,是因为有政策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应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进行,不得转卖和批发食盐,而这种盐被经销商违规配送,送货给了中间商,中间商把盐同其他产品一同批发、赚取差价,对于小店来说,捎带批发盐,既方便又降低了物流成本。“所以,这种盐基本都在小卖部销售。”
为何不能迅速收缴各小卖部的盐?
5日,本报报道中提到,南昌市盐务局已扣押170余吨“脚臭盐”,并从新建区开始针对小商超和小卖部进行排查,收缴“脚臭盐”并希望市民提供线索,方便搜查。据悉,这种盐集中在新建区,所以排查从这里开始,光从新建区的新惠隆和大顺发两个超市就收缴了两吨“脚臭盐”。
针对市民提出的“盐务部门为何不能通过销售记录进行大量排查,迅速收缴各小卖部的盐?”南昌市盐务局副局长谢小荣表示,正规的食盐批发流程是直接配送到终端的,哪个超市批发了,哪个小卖部批发了,都会有记录,可这两种牌子的“脚臭盐”恰好没配送到终端,从经销商到批发商再到小卖部,各个环节是隐秘的。也就是说,这种盐通过中间批发商销售,没有完整的销售记录和销售凭据,无法确定商品流向。
“脚臭盐”是如何流入江西市场的?
经江西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脚臭盐”感官要求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盐(精制盐标准,为不合格。那么,它是如何流入江西市场的?我省盐务部门一名工作人员称,盐在流通过程中,我省相关部门只进行抽检,这两类“脚臭盐”的检验报告显示各项指标达标,而我省部门并没抽检到这两种盐。
那么,这种盐是否对人体有害?该名工作人员称,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
不过,此前有媒体报道甘肃发现的“脚臭盐”被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江苏省南京盐业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测报告显示送检的该批次盐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亚硝酸盐。山东泰安市盐务局也表示,送检的问题盐检测出硫化氢。
河南省盐务局称将委托***盐产品检测机构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产品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江西省出现的“脚臭盐”有哪些?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从省工信委获悉,目前江西省11个设区市食盐市场相继出现“脚臭盐”,截止到4月28日,全省各级盐务部门共查扣“脚臭盐”约839吨,多的设区市有160吨,*少的设区市也有30吨。
据悉,江西省出现的“脚臭盐”主要为: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 “代盐人”牌深井岩盐(5公斤/袋、500克/袋、400克/袋,“宇鹰”牌深井岩盐(500克/袋;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 “中盐”牌精纯盐(400克/袋、“中盐”牌精制食用盐(400克/袋。经检测,上述3个品牌规格的食盐感官要求均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盐(精制盐标准的要求,有异味(当加热或用手搓后,会散发出浓烈的臭脚味,为不合格产品。
如何防止“脚臭盐”再出现?
省工信委轻工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上述盐业公司在我省销售网点的仓库现有库存不合格“脚臭盐”全部查封,对已经进入市场各大中商超、零售店、餐饮食堂等环节的不合格食盐,要求全部下架封存或停止使用。
今后如何防止“脚臭盐”再在我省出现?省工信委轻工业处相关负责人称,为防范“脚臭盐”再出现,从食盐生产源头上抓好食盐质量安全,近期,省有关执法部门将启动食盐市场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对我省市场上食盐产品进行专项检查,确保食盐质量和安全。
另外,省工信委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在江西省从事食盐、工业盐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把违法企业和个人加入信用“黑名单”,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