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批发商因缺斤短两行为,被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然而蔬菜批发商却不服处罚,将工商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对蔬菜批发商章某起诉海口市工商局和琼山区工商局一案作出判决,章某提出的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被法院驳回。
2016年春节期间,海口市蔬菜价格突然高涨,高价菜给消费者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为打击不法批发商扰乱市场、哄抬菜价等违法行为,海口市工商部门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对当地的南北蔬菜批发市场和各批发档口进行卖菜调查。
琼山区工商局在调查中发现,位于海口南北蔬菜批发市场A13档口的批发商章某涉嫌销售蔬菜短斤缺两,其长期使用泡沫箱对其销售的荷兰豆、西兰花进行包装,每个包装箱中放置2个塑料冰瓶用于保鲜,2个冰瓶的合计*低重量为6斤。在销售蔬菜时,章某扣除2斤重量后,将剩下的4斤冰瓶以蔬菜价格售出。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章某以这种办法销售蔬菜共计3056箱,每箱多计4斤蔬菜重量,共多计12224斤,多获得37498.40元销售收入。据此,琼山工商局认定章某上述行为属相关条例规定的“短尺少秤”,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缺斤短两”行为,并依法对章某作出374984元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章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先后两次审请行政复议,琼山区工商局还为根据其申请进行了听证会,2016年12月12日,海口市工商局做出维持琼山区工商局对章某的处罚决定。章某不服行政复议的决定,于2016年12月27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3月2日,琼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章某称,在蔬菜销售市场中,用冰瓶进行保鲜是一个行业的保鲜手段,批发蔬菜时不扣除保鲜冰瓶重量,或者只扣除2斤重量后,将剩下的4斤冰瓶以蔬菜价格售出,是一种行业交易惯例。所以他在主观上并无欺瞒的恶意,在客观也不存在短斤缺两的行为。
法院认为,章某在销售蔬菜时,将夹杂在蔬菜中的保鲜冰瓶等同于蔬菜销售出,一方面,使买受人买到的蔬菜数量短缺。另一方面,额外增加了蔬菜成本,即使二级批发商的买受人愿意接受这种行为,但其为了保证利润,势必将这些额外的成本层层转移,*后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权益。章某销售蔬菜时,所采取的“行业交易惯例”,违反了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短尺少秤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理由正当,应予维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