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手打造食药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百检网 2021-11-15
  信息公开是 食品药品 监管工作一项重要的执法手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如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将导致行政处罚、治安处罚之间无法及时衔接,处罚到个人面临困难。”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柯俊对记者说。
 
  记者日前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为严厉打击 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重庆市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三部门*近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信息报告、沟通、发布、 审核、舆情处置五方面工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新思路、新措施。
 
  信息报告:明确制度履行程序
 
  重庆市局局长夏永鹏介绍说,按照《通知》规定,未经市级部门、机关同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得自行发布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记者了解到,重庆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信息互报制度。按照《通知》要求,重庆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拟发布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特别是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信息前,应将案件信息及拟发布情况报重庆市局;重庆市各级公安机关在拟发布侦办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信息前,应将案件信息及拟发布情况报市公安局;重庆市各级检察机关在拟发布侦办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中职务犯罪信息和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涉案人员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前,应将案件信息及拟发布情况报市人民检察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在接到下级部门、机关报告后,应及时研判和会商,认为下级部门、机关关于发布食品药品案件信息的决定不当的,应及时纠正;对准予发布的,应加强指导。

  信息发布:同步掌握联合推出
 
  如何使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检察三部门同步掌握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信息情况,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渠道畅通?这是一项挑战。
 
  夏永鹏介绍,重庆市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三部门明确了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前的沟通通报机制。《通知》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发布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特别是发布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信息前,公安机关在发布侦办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信息前,检察机关在发布侦办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中职务犯罪信息和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涉案人员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前,应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会议、发情况通报等方式,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三个部门中的另两部门。同时,通过召开部门协调会、通报会、发送情况通报等方式,向涉及的其他部门通报信息,互通有无,以便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掌握动向,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畅通。
 
  对信息发布工作,《通知》要求,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信息联合发布机制,根据案件信息内容,由一家单位牵头组织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信息发布工作,另两家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参与信息发布。
 
  信息审核:严格程序确保准确
 
  记者了解到,重庆市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要求,在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信息前,发布单位要严格审核信息内容,保证信息准确无误,且须经发布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重要信息需经发布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如案件信息涉及多部门、多区域,由牵头发布单位发起案件信息发布会签程序,经各方会签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发布的信息要有记录、可追溯,严禁未经审核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对外公开,以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舆情处置:预先研判及时回应
 
  夏永鹏还介绍,按照要求,在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信息前,发布单位应根据发布内容做好舆情研判和评估,并针对可能出现的舆情状况制订舆情处置预案。案件信息发布后,要加强舆情监测;如发生舆情事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开展舆情导控。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信息发布后需要回应的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进行回应。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办理、妥善处置。如因违反规定对外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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