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广告称“顶级”商家赔偿200元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讯 认为商家在 广告中使用了“**”等 违法广告用语,王先生向市场 监督 管理部门 投诉,要求商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在集美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调解下,商家向王先生赔偿了200元。
 
    王先生今年3月16日使用其账号,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包售价54元的台湾进口蓝山风味炭烧咖啡。在购买商品过程中,他发现该店网页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浓醇、**风味”的字样,其中“**”等*限词,违反了广告法“不得使用***、***、*佳等**化用语”的规定。王先生认为,商家这属于虚假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商家按照《广告法》赔偿。
 
    接到投诉后,集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家的网站进行了核实。经查,王先生所述属实,该店网页广告宣传“**浓醇、**风味”,存在违法使用**化用语,执法人员当场教育了商家负责人,并耐心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商家认识到了错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退款200元给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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