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6日讯 (通讯员 安兆宝 记者 张焜明知商品存在问题,来自东北的高女士仍然购买,随后将销售该商品的超市告上法院,索要十倍赔偿。16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法院支持了高女士索赔的要求,通过调解解决了此案。
2014年春节过后,高女士来到青州一家超市,花590元购买了10瓶
高女士称,她在超市选购的橄榄油为进口产品,上面仅标注了分装日期,却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生产日期,而实际生产日期已经超期,以此误导
超市辩称,高女士明知橄榄油已超出保质期而购买,并非出于个人消费的目的,且橄榄油未对高女士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因此,高女士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超市所售橄榄油在明显位置标注分装日期,而生产日期则标注在*不显眼位置,此行为*易误导消费者错将分装日期当作生产日期,违反了诚信经营义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禁止生产经营。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知晓分装日期和生产日期的区别。据此可认定超市的此项销售行为系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
*终双方达成调解,超市同意向高女士一次性支付4590元,高女士退还所购橄榄油及发票。
法院表示:此举有利于打击违法经营 食品药品可“知假买假”
青州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此可见,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是否已经食用或者造成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据介绍,*高人民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知假买假”的购物者也应当认定为消费者,且“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影响其维护自身权益。从现实意义上讲,确认其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也有利于打击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需要说明的是,“十倍赔偿”只适用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件,且消费者仅能向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其中之一主张10倍价款的赔偿金。
本报记者 张焜 本报通讯员 赵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