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10日讯(记者 李保光 去年7月15日,季先生在当地某商厦花780.87元买了8袋“
按照季先生的说法,当天回到家后,他们发现所购买的干墨鱼外包装存在问题。“包装袋背面的生产日期并不是打印上去的,而是后来贴上去的。”季先生说,经过仔细查询,他们发现:产品外包装存在标注的QS查询不到,标注的卫生许可证查询不到,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不符,包装上仅有包装单位、没有标准生产厂家等诸多问题。
季先生他们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同年8月26日,当地的食药监局给予答复称,被投诉的“海鲜大礼包”(干墨鱼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属散装称重食品,对于涉事商厦提供的有争议的散装食品包装袋,已责令其停止使用。
随后,季、冯二人将涉事商厦告上法庭,要求该商厦对其所购货物予以十倍赔偿。一审过程中,涉事商厦表示,季、冯二人所提交的“海鲜大礼包”(干墨鱼并非由该商厦提供,但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包装袋系伪造或变造。相反,季、冯二人所提供的在该商场购物时的视频显示,这些包装袋跟当地食药监局在该商场调查时发现的“海鲜大礼包”的包装袋一致。
后黄岛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商厦分别退还季、冯二人货款780.87元、204.54元,并向二人分别支付赔偿款7808.7元、2045.4元。一审判决后,涉事商厦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10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涉案产品是否是散装、是否应当支持十倍赔偿、是否构成“知假买假”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涉事商厦认为,冯、季二人所购买的产品并未食用,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其主张的十倍赔偿无依据。另外,冯、季二人大量购买的目的是为了索赔,属于“知假买假”,并据此恳请二审法院改判。但冯、季二人均称其所购买产品确系为生活所用。*终,因冯、季二人均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彭虎成表示,此案是否属于职业打假,目前尚不确定。但是,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的出台,首次将“知假买假”行为囊括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
去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退一赔三”后的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付。而根据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