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龙湾法院副院长王美蓉介绍,从统计数据来看,食品安全案件数量仍将处于持续增长态势。龙湾法院将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累犯、惯犯、主犯,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严格把握缓、免刑的适用条件,确有必要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另外还要加大财产处罚力度。
龙湾法院一审审结
食品安全犯罪涉及问题食品种类多、范围广,多数是市民日常餐桌上的常见食品,包括猪头肉、酸菜、油条、鸡爪等,此外,火锅、水煮鱼中违禁使用的罂粟壳,保健品含有非法添加物“西地那非”,也有所发现。
从犯罪主体上看,该法院审结的31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均系“零、小、散”的自然人和个体户,未出现经营性企业。同时,在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中,由于涉及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分子以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为主要表现形式。
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观念不强,其中一部分甚至在执法部门已明确告知违法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仍继续生产、加工、销售,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本需求较低,多数犯罪分子的经营场所往往属于典型的“黑作坊”,完全达不到正规食品生产、储存的卫生标准,严重影响食品安全质量。
龙湾法院发布:食品安全犯罪五大案例
工业盐制售油条
2012年6月开始,程某明知工业盐对人体有害,仍在龙湾一出租房内使用工业盐制作油条出售。2013年5月9日,程某制作油条的营业点被龙湾警方查获,现场扣押工业盐30多公斤。
法院一审判决,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双氧水漂白鸡爪
2012年10月开始,陈某、杨某在明知双氧水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在龙湾一出租房内使用双氧水将鸡爪进行漂白处理并销售。2013年9月,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工业盐浸泡猪头肉
2012年5月以来,金甲、胡某夫妇在没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龙湾一仓库加工猪头肉,并雇佣金乙,还用工业盐浸泡猪头肉并销售。同年11月9日,该非法加工点被查获。
法院一审判决,金甲、胡某和金乙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4000元;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000元;拘役4个月,罚金1000元。
脱鸭毛用工业松香
2010年2月开始,程某在龙湾一菜场摆摊,多次利用工业松香对屠宰后的鸭子进行褪毛处理并予以出售。2012年9月28日,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一审判决,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销售有毒保健食品
2012年7月开始,被告人何某在龙湾经营成人用品店。其间,何某明知购进的保健品含有不能添加的物质,仍在销售。去年6月13日,该店被查获。经检测,这些保健品中均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法院一审判决,何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全市法院统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
2012年9人
2013年153人
2014年26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