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2日,
五、检疫
辖区分局每年至少抽查一次经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并可于检疫处理设施使用期间派员抽查。设施负责人或管理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经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经抽查发现设施或作业缺失时,或经大陆发现罹染上述有害生物时,辖区分局应责其负责人于三个月内完成改善,在未完成改善并经复查合格前,应暂停办理检疫处理作业。
(三 经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防检局应终止其认可:
1、设施负责人主动申请终止认可。
2、无法于三个月内完成前款规定所称设施或作业缺失改善。
3、因设施损坏或其他因素无法继续执行检疫处理业务。
4、检疫处理设施使用地、建物合法使用证明有虚伪不实、逾期或失效。
(四 经终止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所在的加工厂名称,由防检局通知“农粮署”及大陆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