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修订输大陆稻米检疫作业要点中检疫处理设施查核及认可终止规定

百检网 2021-11-15

    2015年1月22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发布防检四字第104149284**号令,修订“输中国大陆稻米检疫作业要点”第五点,自即日生效。修正后的条文如下:

    五、检疫处理设施查核及认可终止

    辖区分局每年至少抽查一次经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并可于检疫处理设施使用期间派员抽查。设施负责人或管理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经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经抽查发现设施或作业缺失时,或经大陆发现罹染上述有害生物时,辖区分局应责其负责人于三个月内完成改善,在未完成改善并经复查合格前,应暂停办理检疫处理作业。

    (三 经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防检局应终止其认可:

    1、设施负责人主动申请终止认可。

    2、无法于三个月内完成前款规定所称设施或作业缺失改善。

    3、因设施损坏或其他因素无法继续执行检疫处理业务。

    4、检疫处理设施使用地、建物合法使用证明有虚伪不实、逾期或失效。

    (四  经终止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所在的加工厂名称,由防检局通知“农粮署”及大陆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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