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
2014年是机构改革之年,食品安全体制机制进一步调整到位。《办法》明确了各街道(乡镇的属地责任以及机构调整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林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城管部门等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职责。将各街道(乡镇、承担食品安全相关职责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全部纳入追责范围,实现追责范围“全覆盖”。《办法》规定了各街道(乡镇及责任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7种情形和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13种情形给予追责。
在追责方式上,《办法》规定食安委会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可视情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约谈,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