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从山东省青岛市
近期,该局制发了《关于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对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扣除、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意见,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标准为50万元,其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为5-30万元。市场主办单位一旦出现“允许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入市经营”等9种情形,将被扣减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产品质量的市场场所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等五方面。
据介绍,目前,青岛正积*探索在部分区市先行试点。前期,城阳区食药局结合实际情况,与城阳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签订了 《质量保证安全协议书》,收取质量保证金50万元。胶州市食药局对胶州市胶州西路综合市场等6处市场实施市场质量保证金管理,共收取市场主办单位胶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市场质量保证金300余万元。
根据规划,质量保证金制度将**在青岛三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全市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推行。 (沈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