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药店获准经营
药店试销必须具备“六条件”
本报9月15日讯(记者 王帅 通讯员 巩磊 近日,记者从章丘市
据了解,在去年8月份,济南市食安监管部门已经开始了相关试点工作,今年1月份,我省正式启动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章丘市食药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工作按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由食药部门对符合要求的药店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药店都能经营婴幼儿配方奶粉。”
据了解,试点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具备6个条件:申请试点药店应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药店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够严格落实,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部门处罚的记录;具有相应经营环境和营业面积,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经营者要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规格可根据经营者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但均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社会责任,试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通过审核取得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商场、超市、妇婴专营店等经营者仍可继续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只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购买场所。相对于其他销售点而言,所有进驻药店的奶粉会统一采取药品的管理模式,按照药品经营管理规范来实施进货、储存、销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