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一对夫妇到云南玉溪市易门县租房加工
被告人徐定贵、刘朝菊夫妇从老家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到易门县六街街道租赁房屋,并购置了脱毛机和9台冰箱加工病死鸡出售谋取非法利益。2013年7月至10月间,由徐定贵多次到易门县龙泉街道水桥、林仕桥养鸡场,以1角至二元不等的价格向养殖户以低价收购病死鸡,拉到出租房内与刘朝菊一起对病死鸡进行脱毛、冲洗、分割、冰冻等加工程序后,运至四川省攀枝花以每市斤四至五元不等的价格投放市场销售,期间共卖出一千余公斤左右病死鸡,获得赃款10000余元。
2013年10月,正在加工病死鸡的徐定贵、刘朝菊被易门县畜牧兽医局、易门县公安局、易门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调查组查获,当场扣押正在加工和加工好的病死鸡732公斤,经取样送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心检测,徐定贵、刘朝菊加工的病死鸡中检测出鸡新城疫病毒,属于国家一类动物疫病。破案后,二被告人退出销售病死鸡赃款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定贵、刘朝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徐定贵、刘朝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退出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定贵、刘朝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徐定贵、刘朝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于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徐定贵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朝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