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成都刘先生在某酒楼吃饭被收“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宣判刘先生败诉,对其要求
今年2月19日,刘先生在武侯区某酒楼请客户吃午饭。结账时,账单列明应收1478元,其中包间费380元。刘先生觉得不合理,因为*高法已明确表态“包间设置*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包间费是变相的“*低消费”。此外,刘先生认为,就餐前服务人员并未明确告知要收取包间费,这侵犯了其“知情权”。且包间菜品价格较大厅有提高,再收包间费属强迫交易,侵犯了其“选择权”。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法官就两个争议点做出回应:
一、被告收取包间费的规定是否属于对
二、被告是否在原告接受包间服务前已将包间的收费标准告知原告?法官表示,原告在包间点餐时所使用菜单中“三楼包间收费标准”的文字字号及字体均不同于该页其他文字,起到了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