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
2008年10月,金茅酒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将中文"金茅"及图形,指定使用于酒(饮料、烧酒等商品上。商标局审议后,认为金茅酒厂申请的商标与茅台酒厂名下的注册商标"茅"和"茅MOU"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金茅"商标未予注册。金茅酒厂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仍被驳回。
为此,金茅酒厂将商评委起诉至市一中院,认为"金茅"及图形商标与茅台酒厂的"茅"、"茅MOU"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风格、含义与发音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决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颜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
本案中,虽然申请商标由中文"金茅"及图形构成,但相对于消费者而言,中文"金茅"二字中,完整地包含了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茅"字,且二者的整体含义也无明显区分。此外,金茅酒厂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同茅台酒厂的商标具有显着区别。
因此,法院认为,商评委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并无不当。据此,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