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称,3月初,她在克莉丝汀梅川路二店使用20元的抵用券购买面包时,却被店员告知仅能抵10元钱使用。周女士实在不解,去年底还在正常使用的面包券怎么就只能打对折了呢?一再追问下,店员也只告诉她这是公司内部的规定,无法通融。
投诉:逾期面包券仅能五折使用 称消费者也要负责
东方网记者与周女士联系后了解到,当天她使用的券面上的确印有“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但同样的券她去年底使用时还能全额购买,3月初再到店里时就被告知只能按照对折金额进行消费。“即便是面包抵用券过期了,要打折使用,打多少折是谁规定?是否需要和消费者有个协商?店内是否应该有所通知,而不是等消费者使用了才口头告知?”周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克莉丝汀门店不多,加上逾期券一直能正常使用,所以她一向是路过时顺便买一些面包回家。虽然涉及的金额并不多,加起来可能也就100多元,但对店家这样的做法特别气愤。
周女士随后致电了克莉丝汀公司客服热线,客服人员称,这是公司的决定,周女士的面包抵用券本来已经过期了,打五折已经算是优惠。此外,由于周女士手中的券较多,一位客服主管表示可以用手中的权限给予“通融”,将五折改为八折,即抵扣16元使用。
记者走访了位于普陀区、静安区、徐汇区的数家克莉丝汀门店,发现消费者遭遇的这一情况的确存在。在位于徐家汇地铁站内的克莉丝汀店内,记者拿出了“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的面包券,店员告诉记者,公司规定该券只能当10元使用,并且由于该券已经不能进电脑系统,所以需要记者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公司后续核实。
店员说,根据公司规定,2013年以后的券目前可以按券面金额正常使用,而之前的只能打五折。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确实有因过期卡券无法原价使用与消费者出现过一些矛盾。据了解,正常情况下该类卡券可以同时在克里斯汀门店及网上商城使用,但克莉丝汀客服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只能在门店按照券面五折的金额进行消费,并称“面包券失效时间太长,双方都需要承担一些责任。”
行业协会:企业钻法律空子 曾上商务委警示名单
早在去年,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协会首次发布警示企业名单时,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就因消费者投诉集中而名列其中。据了解,当时消费者对克莉丝汀的投诉大多集中在因门店收缩关闭而导致兑付不便的情况。不久后,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曾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门店不断收缩一事,我公司认为有失偏颇”,并表示从未拒绝任何持有真实有效的卡券客户的兑换要求。
记者在克莉丝汀官网上搜索到了一份《关于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月饼提货券除外的延期使用公告》文件,该文件落款为2013年9月3日,其中明确提到:“上海克莉丝汀消费卡、券有效期为 3 年,消费卡到期后如内有资金余额,公司将为持卡人提供激活等配套服务。”
既然有这样的规定,为何还会出现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呢?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协会执行副会长范林根告诉记者,商务部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卡逾期企业应提供换卡或激活等配套服务。不过,该规定是2012年9月发布的,所以企业就钻空子,对于此前发的卡、券不履行规定。
范林根说,按照法不追前的原则,对于之前所发的预付卡,消费者与商家只好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专家:有效期为商家单方面制定属格式条款
逾期面包券到底能不能使用?对此,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金玮律师认为,**应区分面包券的来源,究竟是商家赠与的,还是消费者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的?如果面包券是商家赠与消费者的,则商家确有权就赠与的面包券限定消费有效期限,“逾期作废”的处理方式亦属合理。如果面包券是消费者购买方式取得的,则商家一概依据面包券上所载明的“逾期作废”方式处理则显然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之嫌,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上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也表示,周女士所使用的这个券是不记名的,而且没有指定具体货物的,所以指定有效期是不合理的。如有些券指定购买一些青团、月饼等季节性食品,那么消费者没有及时使用,商家可能因为不生产无法兑现还情有可原。但对于不指定具体货物的,商家还是应当秉承平等、公平的原则,按照面包券的约定进行交易。
至于有效期,上海市消保委认为,一般都是商家单方制定的,其实上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尽管有些商家在面包券过期后,采取了折扣优惠或者加价兑换的措施,但还是影响消费者的正常消费。
上海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面包券其实也是一种预付性消费,消费者应当按需购买、及时消费,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而为了避免纠纷,金玮律师也建议,商家应在面包券上对逾期的处理方式予以明确说明,特别是载明消费者逾期使用所应承担的合理责任。如,除可以载明消费有效期限外,商家可以在面包券上载明逾期使用的合理期限与金额折减方式,“逾期6个月内,金额按折减面额30%后使用;逾期6个月至12个月内,金额按折减面额50%后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