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9日电 据
味全、统一、光泉3家业者表示,尚未接到法院的驳回,在还没有了解详细内容之前,无法有任何响应。
本案起因台"农委会"在2011年8月核定生乳收购价每公斤调涨1.9元,自同年10月1日起生效。但味全、统一及光泉3大乳品业者,却一致超额反映,在同一时间点一致调涨6至12元不等。
"公平会"调查后,认为3大乳品业者占岛内鲜乳市场逾8成,联合涨价违反"公平交易法"禁止联合行为规范,依市占率分别对味全食品开罚1200万元、统一企业1000万元、光泉牧场800万元,并得在收到处分书隔日起,停止违法涨价行为。3大乳品业者不服裁罚,诉愿被驳回后提出行政诉讼,寻求翻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鲜乳调涨,不是味全先涨,其他2家才跟进;鲜乳价格的调整虽*为复杂,2011年10月初调价结果却呈现一致上涨情形,同规格、等级及价格区间相同的鲜乳,1升部分均调涨6元;2升则调涨11至12元,上涨价格完全相同或*为相近,已不是3家厂商泛称因成本结构与成本上扬因素相近似所能解释。
合议庭认为,联合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影响市场功能"的程度,一般是以量与质的标准综合判断。3家厂商产制的鲜乳,在岛内市场市占率超过8成,共同调高售价属核心限制竞争手段的排除;也排除彼此间的价格竞争,足以影响鲜乳供需的市场功能,属公平法合联合行为的禁制规定,公平会裁罚并无不当,判决3大乳品业者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