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
对此,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回应: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北京市工商局还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于"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北京工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减少订席数量且未如约告知的,餐饮企业收取必要的违约金是合理的。但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餐饮企业统一按照原订席数全额收费的做法,超过了受法律保障的违约金比例,构成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对于消费者在餐厅丢失物品的情况,应当先对具体责任进行合理界定,使用诸如"概不负责"或"责任自负"这样的**化用语,就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很多餐厅都规定:"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北京工商认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餐饮企业的法定义务,其也应当承担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
对于"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北京工商认为,以禁令形式拒绝与消费者就酒水问题协商,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包间*低消费xx元。"北京工商明确表示,这是属于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规定,排除了消费者选择消费数量、消费金额的权利,也容易产生浪费等现象。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表示:不公平格式条款认定有理有据,应当形成社会各界共识。消协指出,餐饮行业部分企业,设置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规定,其问题真正本质是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酒水并不体现凝聚餐饮企业员工服务与技术含量,制定高额酒水费用不符合常理。
而部分餐饮企业设置"包间*低消费",客观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使消费者被迫购买超出其需求的服务,涉嫌强制性消费,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知情等合法权益,也直接引发推升过度消费,应当彻底取消。
消协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将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变相降低了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