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业者登录办法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食品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订定。
第 二 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第三项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
第 三 条 食品业者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的格式及内容,以书面或使用电子凭证网络传输方式,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变更登录、废止登录及确认登录内容的定期申报。
食品业者应指定人员(以下简称填报人,负责前项的登录及申报事项。
第 四 条 各产业类别的食品业者应登录的事项如下:
一、制造及加工业:
填报人基本数据。
公司或商业登记资料。
(三工厂登记资料。
(四工厂或制作场所基本资料。
(五委托或受托代工情形。
(六其它有关制造行为的说明。
二、餐饮业:
填报人基本数据。
食品业者基本数据。
(三工厂或餐饮场所基本资料。
(四连锁店资料。
(五其它有关餐饮行为的说明。
三、输入业:
填报人基本数据。
公司或商业登记资料。
(三输入类别。
(四分装及其它有关输入行为的说明。
四、贩卖业:
填报人基本数据。
食品业者基本数据。
(三贩卖产品基本数据。
(四其它有关贩卖行为的说明。
食品业者同时从事不同产业类别的营业行为者,应分别办理登录。
第五条 食品业者未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的格式或内容申请登录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命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驳回其申请。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于完成登录的食品业者,应给予登录字号。
第六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确认登录内容,依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进入食品业者作业场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食品业者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七条 登录内容如有变更,食品业者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录。
食品业者完成登录后,应于每年七月申报确认登录内容。
第八条 食品业者歇业或其应登录的营业类别经废止公司、商业或工厂登记者,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废止其登录。未申报经查获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径行废止其登录。
第九条 非食品业者取得登录字号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撤销其登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