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继培2014年1月1日起,我省所有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凡是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食用油、酱油、食醋生产加工和分装的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生产的食用油*大包装25公斤,酱油和食醋*大包装10公斤。产品的包装、标识应当符合《
根据规定,利用传统工艺从事胡麻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等现场制售的小作坊和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
据悉,该规定所说的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是指以散装形式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无预包装、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生产许可QS标志、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食用油、酱油和食醋。
该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对违反该规定要求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欢迎广大消费者拨打12331监督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