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情况,并发布了2016食品药品十大案件。
据介绍,2016年,襄阳全市食品案件立案数2562件,结案数2240件,货值金额90.78万元,罚没金额998.36万元;查处药械化妆品一般程序违法案件358件,同期结案304件,简易程序案件177件,同期结案177件,罚没收入到账326.22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件。
在查处立案中,食品案备受市民关注。在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发布的十大食品药品案件中,8件涉及到食品,1件涉及到白酒,1件涉及到医疗器械。尤其是襄阳高新区某干菜城市场舒某经营的“左味油焖大虾膏”,出售4盒,采购价为58元∕盒,销售价为60元∕盒,违法所得仅获利8元。由于大虾属于时令食品,老百姓消费量较大,关注度高,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予以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及罚人民币伍万零捌元整($:50008.00的行政处罚。
附:食品药品十大案件
案件一:襄阳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6年8月5日,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检验报告(No:2016CJ03030,对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泡爪菌落总数超标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没合计:贰万零肆拾捌元整($2004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襄阳市高新区个体经营户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6年6月27日,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新闻媒体曝光线索,对高新区某干菜城市场舒某经营的“左味油焖大虾膏”依法抽取样品后,委托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山梨酸含量超标。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我局予以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及罚人民币伍万零捌元整($:50008.00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襄阳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6年3月9日, 执法人员对襄阳市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卖场内非冷藏柜货架上销售有5袋某品牌兰州风味拉面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次商品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十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予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及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襄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6年4月襄阳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锅巴在国家总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因”黄曲霉毒素“项目实测值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案件调查期间,该公司生产的其他产品,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大肠菌群“又超过国家标准。
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予以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罚没肆万贰仟零玖拾陆元整($:4209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湖北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6年5月3日和2016年5月23日,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豆奶等两种食品,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检出超过规定使用范围的糖精纳含量,被判定为不合格。
该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局依法予以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玖拾叁元伍角整($:793.5元;2、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72500.00元。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六:襄阳市襄州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6年6月13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某调味品批发商行经营的某品牌雪菜进行检验,报告表明,山梨酸超标。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肆元整($34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完全履行了处罚内容,目前本案已结案。
案件七:襄阳市程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案
2016年6月6日,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程某经营的烟酒商行进行了检查,现场扣押三个品牌的知名白酒。 执法人员扣押的上述白酒,经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襄阳隆中对酒业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均属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假冒产品。
程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上述白酒产品;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整($:25250.00。 程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全部履行,该案已结案。
案件八:襄阳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血糖试条“案
201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襄阳某医疗器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查验进货的相关票据发现”血糖试条“的实际生产商是深圳市鑫台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购进的 ”血糖试条“为未经注册的第Ⅱ类医疗器械,属于非法生产,此产品定性为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相关规定,做出下列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7400.00元;2、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74800.00元。(合计112200.00元。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件九:襄阳市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17年1月1日,襄阳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部门,对襄阳市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辖的5家连锁分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经营的系列汾酒多个品种多个批次涉嫌假冒伪劣,产品外包装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目前,涉案产品公安机关已进行查扣,初步统计产品货值金额9万多元,该案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并经检察院批次批捕3人,此案公安部门正在对制假产品源头进行调查中。
案件十: 襄阳市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6年9月13日,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显示2016年7月17日生产的鸡蛋卷柠檬黄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该局依法对产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罚没壹万零肆拾壹元壹角整($10041.10元。
该单位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全部履行,该案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