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召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发布会。
据统计,该院东城、西城、丰台、大兴、房山五个辖区内近三年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有675件。法院建议 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与公检法联动,将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法商贩列入 黑名单。
通报 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下降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二中院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分别为9件、7件及2件,均为二审刑事案件。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态势。
二中院近三年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在非法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类型案件有13件,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为牟取私利,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假伟哥”,而这种原料名列“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经调研,在因销售“假伟哥”而获罪的犯罪分子中,部分人辩称不知销售的为有毒有害食品,认为该罪名仅包含食品,不包含保健品。但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有3件。如为使包子更加松软可口卖相好,在生产包子时使用禁止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含有硫酸铝成分的泡打粉,人长期食用含铝“毒包子”会导致记忆力丧失,甚至增加患“老年痴呆症”风险。
此外,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有1件,以次充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有1件。
特点 该类犯罪多集中在城乡结合部
在二中院近年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均为自然人,不存在单位犯罪行为。据统计,被告人普遍学历较低,其中25%为高中学历,50%为初中学历,25%为小学以下文化。
该类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多集中在人流量大、低收入人群居多、城市监管力度薄弱、隐蔽性较强的城乡结合部,不宜被监管部门发现。
个别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其严重。在统计该院东城、西城、丰台、大兴、房山五个辖区内近三年涉及食品安全的675件案件中,其中一起是因被告人在其流动摊贩售卖的炸鸡食品中添加了过量的亚硝酸盐,导致一名年仅一岁的幼童食物中毒死亡。
个别犯罪分子存在再犯的情况。在此类案件涉及的20名被告人中,有3人曾有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前科,占总人数的15%.
案例 一团伙销售黑汉堡 致19名学生中毒
2013年9月底,房山区良乡中学学生李某等19人食用食堂销售的“香味村”牌汉堡后集体食物中毒。经调查,在该校食堂生产商罗某生产涉案汉堡使用的肉中检测出肠炎沙门氏菌。
经查,罗某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租赁北京香味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场地和生产资质,在该公司厂房内生产“香味村”牌汉堡并对外销售。
其间,顾某在没有取得食品销售资质,也未看到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罗某处购买其生产的“香味村”牌汉堡并向中学销售。贺某作为学校食堂主管人员,在未核实食品来源情况下,从顾某处购买食品在该校食堂内出售。
此后,两名主犯及食堂主管人员均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法院一审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顾某提出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