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的兴起则顺应了国内消费人群追求更高质量生活的需求。从中长期来看,进口跨境电商通过引入一些质量好、品种丰富的海外商品进入国内消费市场,将从市场端倒逼国内生产企业转型,是典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体现。
2012年,我国政府确定上海、重庆、宁波、郑州、杭州等5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2013年试点区域逐步推广至广州、深圳、青岛、平潭等10余城市,同时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扶持政策,众多企业借着政策东风涌入跨境进口零售电商行业。近年来在经济疲软的大背景中,进口电商保持高于30%的年增长率,成为中国外贸经济的亮点。
以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为例,该中心于2014年底开始试运行跨境电商集货模式,2015年6月又顺利开展备货模式,是浙江省内**拥有“集货+备货”复合模式的进口跨境电商保税园区,实现了进口跨境电商发展的“双轮驱动”。
进口跨境电商作为外贸的新业态,在其快速发展中也遇到瓶颈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依存度高,野蛮生长模式不可持续。2016年4月8日,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文开始实施跨境电商税改新政,对跨境电商税收进行规范和统一,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对部分商品提出准入要求。新政虽然暂缓到2017年底,但对进口跨境电商的业态发展影响巨大。该局在去年四季度对物流中心内57家电商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统计显示有75%的进口电商企业表示在政策过渡期将采取维持原状的经营策略,10%的企业表示将清库存,逐步退出市场。
监管趋向严格,与一般进口贸易的优势逐渐缩小。从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商实施新的税收政策,以往进口行邮税体系下的50元免税额度被取消,按购物总额的11.9%征收跨境电商综合税,且将个人跨境进口的单次交易限额规定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上限2万元,若超出将按一般贸易全额征税。尽管新政暂缓期规定的有关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等商品的注册、备案等制度暂缓实施,但是从保障消费安全出发,跨境电商监管不会成为真空地带。
监管风险凸现,跨境商品质量问题不容忽视。目前各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 检验检疫监管做法不尽一致,相关数据都是通过各自平台获取,各试点城市的监管信息尚未互通,形成信息孤岛,一定程度上造成各地检验监管严格与宽松的差异,容易形成监管漏洞,近年来跨境电商领域的职业打假案例呈快速增长态势,检验检疫机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缺乏有效应对手段。另外跨境电商准入门槛低,电商的规模普遍较小,不少企业质量安全意识淡薄,跨境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从跨境商品的线上和线下抽查中也屡次发现不合格商品。
促进进口跨境电商健康稳定发展,检验检疫部门责无旁贷。推进进口跨境电商“放管服”监管符合深化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检验检疫部门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完善监管。
注重顶层设计,明确进口跨境电商贸易类别,实现“放更活”。“互联网+外贸”催生了跨境电商新业态,现有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其发展,无论是生搬硬套原有法规对其严管,还是不顾安全底线对其宽进,都是不合适的。对跨境电商这一新型贸易方式,必须从顶层设计出发,明确其不同于一般贸易的贸易类别,并建立完善进口跨境电商企业的准入、退出及消费者保障方面的法规,厘清跨境电商产业链上各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强化风险分析,推行分类分级管理和诚信管理,按照进口跨境商品的特性和风险等级,实施动态调整的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创新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实现“管更好”。针对跨境电商呈现碎片化特性,有批次多、数量少、面向个体消费者、交易频次高等特点,按照“源头可追溯、过程可控制、流向可跟踪”的原则,构建“事前备案准入+事中快速核放+事后全程监控”的进口跨境电商监管新模式。事前备案准入:对跨境电商企业和商品实行双备案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对跨境电商的国外采购源头进行监管。事中快速核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运用合格假定、合格评定等各种手段,实施“检”和“放”的分离,不影响商品的销售和物流,实现进口跨境商品“零等待”放行。事后全程监控:对进口跨境商品实施随机抽检、追踪溯源、消费者质量反馈和投诉处置等监控措施,对跨境电商实施诚信管理制度,对不合格商品建立追溯、扣留、强制召回、销毁、退运等处置程序,确保质量安全。
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跨境电商监管平台建设,实现“服更优”。跨境电商的核心优势在于直接交易、集约物流、高效率低成本通关,检验检疫部门必须要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全国性的进口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平台,对内:集申报管理、风险布控、质量监管、追溯维权等功能于一体,掌握每一单商品交易、支付、物流等各项信息,实现各地监管标准化和数据互通;对外:与地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和海关等监管系统对接,实现相关企业“单一窗口”申报和执法部门“三互”协作;与电商销售平台系统对接,及时掌握消费者对销售产品的质量评价和投诉等信息,使监管更加科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