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依法判决该公司向该男子退还货款,并赔偿10倍货款。
网购罐头竟无中文标识标签
今年26岁的唐生龙住在顺庆区。2016年8月18日, 唐生龙在网上某商城向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城购买了18箱水果罐头,该商品在网上显示为水果罐头出口亚洲某国,单价69元,经优惠后唐生龙给付了价款970.2元。当天,这家电子商务公司通过快递向唐生龙发了货。8月21日,唐生龙收到了这18箱水果罐头。 然而,收到货后, 唐生龙发现罐头的外包装上均采用的是外国文字, 却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标签。
唐生龙一下傻了眼, 这些文字他一个也不认识,那么,这些罐头到底能不能吃?能吃多少?有什么注意事项?怎么储存?保质期是多久?他全都无法弄清,也找不到通晓这种外文的人帮助翻译。花了钱买的东西却不敢轻易食用,唐生龙十分郁闷,他通过咨询律师朋友,得知北京这家电子商务公司的做法,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遂于2016年12月7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状告电商要求退货并赔偿
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生龙庭审时认为, 他在网上购买了这批水果罐头后, 发现这种罐头没有中文标识标签, 也无法得知其生产厂家、产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地等相关信息,经查询发现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被告除应退还原告货款外, 还应当向原告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为此,原告唐生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判决退款并10倍赔偿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唐生龙所提供的订单信息表明他于2016年8月18日在网上某商城向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购买了18箱水果罐头, 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该商家出售的水果罐头虽在销售网站上注明出口国外,但实际系在国内销售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的相关规定,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并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案涉被告公司销售的食品黄桃罐头预包装全系外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公司作为网上经营食品销售的公司,知晓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等系基本常识,其销售全外文的预包装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原告唐生龙作为普通 消费者,不通晓该种外文,对其购买的案涉食品是否适合消费者个体食用、购买该产品的性价比等难以作出理性判断,确有误导之嫌,故原告唐生龙要求退款的理由成立,对于其收到的18箱货物原告唐生龙可以退货。同时,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2017年3月17日, 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原告唐生龙退还食品价款970余元, 并向原告唐生龙给付赔偿金9700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销售不安全食品除退货外赔偿10倍价款
律师雷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商标除外。
本案被告销售的食品,因只有外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完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按照本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