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 食品经销商通过 进口商 采购了一批 橄榄油,孰料销售过程中, 消费者陆续反映该橄榄油的外 包装 生产日期可被轻易擦除,进而对该款橄榄油的保质状况产生了怀疑……于是,为了退回尚未售出的橄榄油,食品经销商和进口商打了一场官司。
进口橄榄油遭投诉
佳莲商行是上海青浦的一家食品经销企业,2012年,该商行根据市场需求,看中了某品牌的进口橄榄油,并联系了该品牌在南京设有分装工厂的进口商麦启龙食品公司,向其购买了不同规格型号的该品牌橄榄油。
期间经介绍,佳莲商行又找到了同品牌橄榄油的上海经销商致胜实业公司,由于该公司给出的价格更优惠,于是,佳莲商行于2012年12月向致胜公司购买了特级初榨橄榄油一万余瓶,含税总价为43万余元。之后佳莲商行将这些橄榄油在超市进行上架销售。
可自2013年5月开始,超市频繁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该品牌橄榄油包装标识上的日期可以轻易擦除。消费者认为,标签可擦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有过期的可能性,纷纷要求超市退货。超市马上找到佳莲商行说明情况,并由佳莲商行赔偿了二千余元。之后各超市门店对剩下的橄榄油做下架与退货处理。
分别起诉供货商
退回的数千瓶橄榄油显然无法再在超市售卖,以超市为**销售渠道的佳莲商行损失不小,他们认为问题并不在自己,而是供货商的问题,于是与生产分装商麦启龙公司进行交涉,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佳莲商行只好起诉麦启龙公司,要求将橄榄油退还麦启龙并由其返还货款。
但法院组织佳莲商行与麦启龙公司对库存进行清点后发现,有5555瓶橄榄油是由致胜公司出售给佳莲的,佳莲商行在该案中撤回了该5555瓶橄榄油相关诉请。*终法院支持佳莲商行退回由麦启龙公司出售的全部橄榄油并由麦启龙退回相应货款。
为了追讨剩余货款损失,佳莲商行又于2015年11月底起诉致胜公司,同时将麦启龙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要求法院判决致胜公司退赔由其供货的橄榄油。
但致胜公司答辩称,其销售的橄榄油质量并无问题,且原告未能及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不是理由
青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前案查明的事实,该品牌橄榄油在标识上确实存在生产日期可擦除的瑕疵,不仅在外观上无法达到清晰、醒目、持久及牢固的效果,也使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很难辨别,从而使该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满足正常销售条件。
致胜公司作为橄榄油的销售者,其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时效日期。致胜公司销售的橄榄油标识可擦,由此导致佳莲商行被大量退货,其与致胜公司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得到实现。且佳莲商行从2014年开始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主张权益,不存在未及时主张和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故*终法院判决,佳莲商行退还致胜公司提供的剩余产品,而致胜公司退赔佳莲商行相应货款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