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芦荟汁幼儿应慎用 商家遗漏风险提示赔了1000元

百检网 2021-11-15
    消费者陆先生到南岸区一商场买了一瓶 芦荟汁,拿回家给2岁小孩喝时才发现儿童慎用。在与商场交涉无果后,较真的陆先生将商场告到法院索赔。近日,南岸区法院判决商场因销售的芦荟汁只标注了孕妇与 婴儿慎用,却遗漏了对幼儿群体的风险提示,赔偿消费者1000元。
 
    2016年3月4日,贾先生在南岸区一百货商场购物,花9.8元给2岁小孩买了一瓶蜂蜜柠檬味芦荟汁。拿回家后,贾先生打开给小孩喝,无意中发现芦荟汁的瓶子上有注意事项。
 
    贾先生注意到,该产品包装上标有“库拉索芦荟凝胶……本产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儿慎用,每日食用量不大于30克;本产品库拉索芦荟凝胶含量为49克”等内容。
 
    贾先生认为涉案产品标签缩减了不适宜人群的范围,对幼儿群体存在安全隐患,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便找到商场要求给个说法,但没得到满意的结果。贾先生遂一纸诉状将商场告到南岸区法院,请求判令商场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认为,《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要求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在包装上标注“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涉案产品仅标注“孕妇与婴儿慎用”,遗漏了对幼儿群体的风险提示,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为,商场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确保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对涉案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安全事项的公共内容应当知晓,通过一般的进货查验也应当能够发现涉案产品标识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所以,商场在本案中的行为已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近日,南岸区法院判令商场赔偿贾先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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