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布10起食药品违法案:合家福超市卖不合格食品被罚

百检网 2021-11-15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若是遇到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小的可能是财产损失,大的可就危及身体健康了。3日下午,合肥市 食药监局公布去年十大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件,其中,涉及 婴儿 奶粉、假药、毒 狗肉等的违法案件。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山庄店经营不合格食品被罚款5万元。
 
    一、合肥乐家老铺中药饮片公司生产假药沉香案
 
    合肥市食药监局对南京医药合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肥大药房销售的标示合肥乐家老铺中药饮片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沉香监督抽样,经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其[性状]、[鉴别]以及[检查]项均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法确认上述沉香为假药。
 
    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追溯调查查明,合肥乐家老铺中药饮片公司生产上述假药沉香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涉案假药货值4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药监局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尚未售出及召回的假药沉香3.5千克;没收销售假药违法所得41599元;并处违法生产假药货值金额(46581.56元五倍232907.80元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假药涉嫌犯罪,该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安徽省胸科医院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2016年5月11日,接群众举报称安徽省胸科医院涉嫌未经许可销售冷链药品PPD至医疗机构。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安徽省胸科医院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通过开具处方的形式,向省内93家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违法销售药品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和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BCG-PPD,涉案货值69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合肥市食药监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经营药品违法所得698891.65元;并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698891.65元四倍计2795566.6元罚款。
 
    三、合肥市瑶海区小脚丫婴儿乳粉经营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在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在责令整改后仍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款及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法给予合肥市瑶海区小脚丫婴儿乳粉经营部(经营者:孙祥军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南京医药合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州药房、仁和堂药房、合肥市瑞辉大药房、瑶海区新亚大药房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案
 
    经查,上述药房销售的标示西安杨健药业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陕食药监健S20140006号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为假冒产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上述四家药房分别作出没收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上述当事人到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合肥市食药监局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合肥玉润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合肥玉润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合肥市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该局立即对其展开调查,查明合肥玉润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111053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444212.00元罚款。鉴于当事人到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宁光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5年7月,宁光辉在肥西县严店乡跨湖村三房郢租赁房屋作为冷库用于冷藏肉制品。同年12月底,宁某购进大量死因不明的狗,储存在其租赁的冷库内,并进行去除内脏、剥皮等生产加工,准备对外销售。2016年1月,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冷库中查获冷冻死狗133只,共计600公斤。对随机抽样的10个样品进行检测,其中3只样品中检测项目“琥珀胆碱”检测结果超出检出限。经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宁光辉违法销售毒狗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刑法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8月,宁光辉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七、庐江县江南公社饭店经营过期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案
 
    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庐江县江南公社饭店日常检查发现,该饭店经营的酱板鸭已超过保质期、香脆粉蒸肉未见标示“保质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第 项之规定,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庐江县江南公社饭店出作没收过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并处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合肥永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该公司生产的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的凤梨味月饼经合肥市食药监局抽检检验,其酸价项目不合格,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规定,该局给予该公司下列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凤梨味月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
 
    九、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山庄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该公司经营的酒鬼鱼(香辣味(生产日期20160418经合肥市食药监局抽检检验,其镉、菌落总数不合格,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查明,该公司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规定,合肥市食药监局给予该公司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
 
    十、合肥果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该公司2016年04月17日生产经营的”鑫果旺“酒鬼花生,经合肥市食药监局抽检检验,其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规定,该局给予该公司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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