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为了能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喝上干净的水,呼吸到新鲜的空气,2015年3月,按照*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和部署, 海南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危害食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两个专项立案 监督活动。截至2016年12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案件8件10人,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0件25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3件13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31件33人。
加了“佐料”的伊面
伊面是海南主要的早餐之一,深受百姓喜爱。但是,一些无良商贩为了使伊面卖相好看、有韧性、不易腐烂变质,在制作过程中添加硼砂、柠檬黄等对人体有害的“作料”,严重危害百姓的身体健康。
郑某珍在临高县临城镇有家小作坊,专门生产食用伊面。2015年起,郑某珍从文某、张某雄夫妇经营的粮油店非法购买了三无产品硼砂、柠檬黄等非食品添加物质,添加到她制作的伊面中,每天生产伊面300至500个,并以每个0.65元的价格批发销售给其他商贩,时间长达一年之久。
2016年1月,临高县食药监局发现并查获了郑某珍的黑作坊。但是案件移送到该县公安局后,公安机关认为该案的证据不能证明郑某珍主观上知道硼砂是不能添加在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其主观故意不明,因此并没有对郑某珍立案侦查。
临高县检察院发现该案久置不立,随即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该院审查了县食药监局抄送的案件材料后认为,郑某珍购买硼砂的渠道不是合法的,所购买的硼砂也没有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有效材料,属于“三无”产品。同时,作为食品生产者,郑某珍有义务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排除一切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行为和生产原料。硼砂并非生活中常见的物质,更不是常见的食材,郑某珍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一种不明物质或不常见的非食用物质对人体无害时,就在生产过程中大胆添加到食品中,是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通过其客观上添加行为,可以推定郑某珍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
立案后,临高县检察院主动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相关证据,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2016年12月临高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郑某珍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在,临高县城内各早餐店、夜宵店等摊点的伊面进货渠道已不再是小作坊,而是正规的伊面生产厂家,居民舌尖上的安全有了保障。
代价“高昂”的野果
说到黄藤果,可能知道的人屈指可数。但是提到星月菩提这种带着黑褐色星斑的饰品,熟悉的人可能就多了。黄藤果,在海南又被称为红藤子,正是制作这种饰品的原材料。
近年,随着星月菩提饰品受追捧,黄藤果的价格也水涨船高。一些人受利益驱使,将手伸向了大山深处的自然保护区。海南作为黄藤果的产地之一,盗采黄藤果的现象频发。
2015年10月,家住霸王岭***自然保护区附近的张某辉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保护区盗采了野生黄藤果81.5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38元。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抓获张某辉后,根据《治安处罚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
昌江县检察院在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中,发现这起案件只作出了行政处罚,于是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理由。
侦查机关认为,张某辉盗采的是自然生长的果实,刑法尚未将野生果实列入盗窃罪的对象,所以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昌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辉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进入霸王岭自然保护区内采摘红藤子是采种行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张某辉盗窃的黄藤果经鉴定价值为2038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张某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15年11月,在昌江县检察院的监督下,该案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辉被批准逮捕。2016年1月4日张某辉因涉嫌盗窃罪被昌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月14日,昌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辉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张某辉因为盗采霸王岭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黄藤果被判刑后,对保护区附近的村民产生很大震慑,擅自进入保护区采摘种子的现象明显减少,保护区内的生态得到了有效保护。
强化立案监督我们一直在行动
无论是对郑某珍生产“有毒”伊面的查处,还是对张某辉盗采保护区野果案件的监督,都只是我省检察机关开展“危害食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的个案。
在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我省检察机关注重使监督效果*大化,主动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去年,省检一分院办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专门就办案时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不严等问题,与文昌市公安、食药监部门开展座谈,要求加强对文昌的保健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文昌市食药监部门随即对文城镇的保健品市场进行了专门巡查和抽查,堵塞监管漏洞,规范管理措施,净化市场环境。
结合2015年7月开展的“绿色宝岛·生态检察”专项工作,我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并探索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省检察院与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厅、国土厅、环保厅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推行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推行生态修复工作,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80件,督促有关方面补植复绿3000余亩。
在守护食药品安全和呵护生态环境资源这条道路上,我省检察机关一直在不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