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井陉:夫妻俩在肉食中添加有毒有害原料被判刑

百检网 2021-11-15
   记者9日从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案,被告人王某、陈某夫妇在煮制猎头肉的过程中添加 亚硝酸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陈某夫妇于2014年初在井陉县城租赁一个商铺经营熟肉加工销售。2015年8月下旬,为使加工出的猪头肉色泽鲜亮、卖相更好,王某从石家庄市购进4两亚硝酸盐交予陈某,后陈某开始在煮制猎头肉的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2015年9月2日,井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销售的猪头肉检验,内含有亚硝酸盐达34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9月29日,陈某、王某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通知书后,仍使用含有亚硝酸盐的老汤加工猎头肉并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能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陈某、王某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一定要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或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不以数量计,都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提醒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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