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多位 消费者称,其购买的 海南南国 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系列‘ 椰子粉’与国家 食品安全标准不符。” 食品伙伴网研究发现,《DB46/T 69-2006 椰子粉》并没有废止,虽然目前所有 饮料产品都必须符合《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要求,但并不是替代前者。以下是食品伙伴网仅从食品专业角度就本 事件进行分析。
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 69-2006 椰子粉》并没有废止,未被《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替代
如媒体报道所描述,2016年3月30日,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海南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结果的通告》(琼卫通〔2016〕1号,通告称,对属于清理范围的57项食品及食品相关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其中,“DB46/T 69-2006 椰子粉”保留作为食品质量地方标准,不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该通告清晰明确的说明了该标准的有效性是继续有效而不是废止,这就意味着企业仍然可以将该标准作为执行标准继续标识在产品标签上。
目前所有饮料产品都必须符合《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要求
依据《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发布实施以后,除包装饮用水之外的所有饮料产品,包括固体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等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指标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必须”的含义,不论该饮料产品是否执行GB 7101-2015,不论其执行标准是否直接引用GB 7101-2015,都要符合其要求。“符合”的含义,是指GB 7101-2015是*低要求,而不是*高标准,也不是**标准。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发布和强制实施之后,质检总局、工信部以及地方质监机构等仍会发布饮料产品的推荐性标准,由企业选择使用,包括之前已发布的饮料产品推荐性质量标准,只要未被废止,都可以继续使用,其后续有效性由发布单位和归口部门负责。例如,《GB/T 29602-2013 固体饮料》、《SB/T 10947-2012 固体饮料》,都是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执行DB46/T 69-2006 椰子粉是企业社会责任心的表现
企业执行《DB46/T 69-2006 椰子粉》,除了各种安全性指标都必须符合GB 7101-2015的要求之外(事实上该标准中除了微生物指标之外,其他适合椰子粉的指标都引用自2760、2761、2762等横向标准,还对蛋白质、粗脂肪和总糖等指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能够进一步保证产品的质量,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是企业责任心的表现。海南食药监局依据其执行标准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管,对*终产品指标进行抽检监测,是政府部门严格执法的行为,并无任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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