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男子网购假盐销售 所售假盐流入食堂米粉店

百检网 2021-11-15
   明知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 食用盐是违法行为,但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依然铤而走险。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 假盐案件,被告人李某海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李某宇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李某康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2015年12月11日,桂林市盐务、公安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在临桂区中庸镇南村查获一个假盐销售的窝点,并把李某海、李某宇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的**,被告人李某海、李某宇一起吃饭时,共同商量在网上购买食盐进行销售。同年8月至10月期间,李某海通过电话联系,以70元/件的价格从网上分两次总共购买120件(每件50小包,每包430克假冒“桂山”牌海藻碘盐。在10月至12月,李某海、李某宇联系被告人李某康,以90元/件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康80件假冒“桂山”牌海藻碘盐,其余大部分卖给附近村民。李某康明知李某海、李某宇卖给其的假冒“桂山”牌海藻碘盐是从非正规渠道而来仍然购买,并将其中的75件假冒“桂山”牌海藻碘盐售给桂三高速施工队的 食堂、部分 米粉店及村民等,从中获利约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正规的食盐成分是氯化钠,且加碘,这是维持人类生命的必需品。李某海、李某宇、李某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盐,而广西全区属于缺碘地区,在缺碘地区食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其销售的假冒“桂山”牌海藻食盐并不含碘,足以造成碘缺乏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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