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微信公众号转发涉康师傅不实文章 被判道歉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重庆一微信公众号转发文章未核实真伪,成为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放大器”,*终构成侵害名誉权。记者1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二审认定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转发不实文章侵权 康师傅(重庆 饮品有限公司,判决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2014年11月,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微信公众号转发名为《康师傅,永别了》的文章,文章中除了出现康师傅商标图案外,还包含以下内容:“康师傅为日本购中国钓鱼岛捐三亿日元!网上曝出康师傅名为台企,实际早就由日本朝日啤酒收购控股。以后坚决不买康师傅的任何东西。大家多转发,让更多国人知道……”
 
    2016年6月30日,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在《人民日报》及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举示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制作的“康师傅饮品——西南区销售收入报表”,证明其西南区销售收入与2013年同期相比,减少3060万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享有名誉权,侵害企业名誉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转发的帖子包含“康师傅”商标图案及“康师傅”字样,其中“中华民族的败类”、“披着羊皮的日货”等语言明显是对原告的贬损。
 
    在特殊民族历史情感因素构成的社会氛围中,诸如“康师傅为日本购中国钓鱼岛捐三亿日元”这样的语言,亦会激起一些受众的怨愤情绪,起到降低所针对对象社会评价的负面效果;被告通过网络微信平台发出上述言论,具有一定传播性,由此必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侵害,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原告作为企业,在名誉受损情形下,产品销售和经营收益通常会受到一定影响,但被告并非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是发布相关信息的始作俑者,其转发相关信息无非是在特定社会氛围中宣泄特殊的情绪,不具有侵害原告的直接恶意,并且被告企业规模小,其微信号受众范围及影响力均有限,不可能单独对原告经营造成巨大损失,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行为对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故对于原告的相应损失,法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
 
    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胡智勇介绍说,本案中,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针对“康师傅”发布的言论陈述并无客观证据证实,也并非获悉于正规公共媒体的正式报道,其来源仅仅是不负责任的传言。基于国家间历史与现实争端,该误导性描述将引起不明真相的民众对有关企业产生*大的负面评价。在此基础上,该微信中还使用了贬低性评价和煽动性语言,对相关企业的名誉、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必定影响其经营,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公众号绝非没有边界不受任何限制,法律、道德为其“自由空间”早就定了“度”,随心所欲超出法律、道德的底限就可能引发纠纷。正如公民有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一样,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得影响国家、社会和其他人的正当权利一样,微信公众号具有的表达自由绝非法外之地不受任何限制,守法才有微信公众号受到法律保障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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