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三小”食品有“身份证”才能上岗 违法生产经营最高罚款5万元

百检网 2021-11-15
  菜市场里的 熟食店、路边的 早餐摊…… 小作坊、 小餐饮与大家的 生活密不可分,但质量怎样?又该如何 监管?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甘肃省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 监督 管理条例》,该《条例》将在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都要有“身份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无证生产经营*高罚5万元;列入 黑名单者3年内不得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1 小摊点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经营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称“食药监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下称食品“三小”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三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划定临时经营区域、时段,供小摊点经营,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小摊点经营活动区域。

  2 食品“三小”要有“身份证”
 
  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生产登记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食品生产登记证和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登记卡有效期一年。核发登记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三小”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与开放式厕所、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情节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饮料等食品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季度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定量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加工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定量包装的面制品、豆制品、凉粉、甜醅子、酸奶、酿皮等具有传统和民族特色的食品,可以向餐饮服务单位或者小餐饮销售。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不含发酵乳、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4 食品小经营店: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
 
  《条例》规定,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当无毒、清洁,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等条件。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和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等的监督管理依照本条例小餐饮的有关规定执行。

  5 食品小摊点:禁止经营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等食品
 
  《条例》规定,小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守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小摊点禁止经营下列食品: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裱花蛋糕;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6 列入黑名单者3年内禁“入行”
 
  食药监部门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应当建立食品“三小”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三小”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县级人民政府建立食品“三小”黑名单制度。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人列入黑名单: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列入黑名单的食品“三小”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7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无证生产经营*高罚五万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食品小摊点违反规定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也会受到一定惩罚。
 
  被吊销登记证(卡的食品“三小”,其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三小”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以外处罚的由食药监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 展销会、博览会等举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高处3万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应当履行查验食品“三小”的登记证(卡;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三小”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其建立生产经营台账。若违反上述规定,由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三小”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场地或者房屋出租者应当将经营承租人基本信息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备案,发现承租人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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