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营食品有问题 直接罚到责任人

百检网 2021-11-15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生产经营的 食品出现问题,不仅要处罚食品经营单位,对于**责任人也要给予处罚金额20%的重罚。昨天,《深圳经济特区 食品安全 监督条例( 征求意见稿》在市人大常委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用重罚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在网上购买食品,已成为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只要轻点鼠标下单,全世界的美食很快就会送上门来。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网购食品的安全风险日益显现,“索赔难”逐渐成为消费者的普遍共识。
 
  针对这个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场开办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确定各自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消费者通过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并可以按照约定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偿。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监督工作**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不仅要处罚企业,更要直接罚到责任人。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时,除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同时对**责任人处以处罚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处以处罚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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