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规定:网上卖食品严禁6种行为 最高罚20万元

百检网 2021-11-15
    今后在网上买卖 食品,不按规矩来将“遭起”。昨日,成都已正式下发 《成都市网络 食品安全 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拒绝食品安全监督 检查、事故 调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合同、记录、电子数据等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规定。
 
    交易平台:应向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备案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对不能提供相关证照、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证照以及超范围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不允许其入网。
 
    同时,交易平台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一旦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交易平台应依法暂停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食品经营者:送餐应在2小时内送达
 
    对于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个首要前提是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此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主页面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消费时限,送餐应当控制在食品加工完成后2小时内送达。
 
    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对于消费者来说,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同时,《办法》还鼓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成都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办法》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违反该《办法》的生产经营者,将被处以*高20万元的罚款。
 
    网上卖食品划了“红线”
 
    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食品经营者
 
    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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