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取得法人登记或备案后,申请人分别到镇(街、园区消防部门、 食品药品 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近日,东莞市政府正式印发《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今年10月14日起施行。
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
《管理办法》所称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托管 服务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泛指“学生接送站”、“学生托管站”等。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并指导镇(街、园区开展备案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消防、食品药品监督、住建、教育、卫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
在登记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申请人要进行登记或备案,之后申请人分别到镇(街、园区消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机构要建立食品留样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工业建筑内设置。由登记或备案部门联合消防部门进行现场核实,选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展活动。
《管理办法》要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想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保证房屋、消防和监护安全。其中在消防技术标准方面,新建及设置在公共建筑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而既有机构工作人员、学生总数严禁超过30人,超过30人的则还有相应的要求。
针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除了要求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没有精神性疾病等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外,还要求体检上岗,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在饮食方面要求实行分餐制,公示每周食谱,并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在职教师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民政、消防、食品药品监督、住建、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并加强日常巡查或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就进行依法查处,同时,机构要在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年度检查结束后,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年检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上规模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但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也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管理办法》自2016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