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博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辉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一案一审宣判。面对法院作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这一判决,王辉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今年初,王辉在经营饭铺的过程中,以0.85元/公斤的低价,购进了750公斤“**精制盐”。对此,他喜上眉梢,便萌生了改当“ 私盐贩子”的念头:“现在,市场上卖的盐,价格一般是三块六一斤。只要一倒手,就能挣大钱啊,咱这下可拣到宝了!”
“咱没手续,这事干不得,犯法!”对于他的这一举动,父亲和妻子都坚决反对。然而,王辉却铁了心,第二天一大早就带着这批“**精制盐”,赶起了边远乡镇的大集。因为怕被执法部门查获,他便专拣偏僻的角落,以2元/公斤的价格兜售。
这批外形、包装和食用盐并无异样的“**精制盐”,很快就引起了群众的关注、热抢,很快销出112公斤。然而,好景不长,正当王辉第四次到集市上售盐时,公安干警和盐务局执法人员如从天降,王辉的“挣大钱”美梦顿时成了泡影!
“这是我县首起销售 工业盐案件,没有先例,压力很大!”4月12日,博兴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刘安学受理了此案。面对公安机关呈送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定性,他并未轻易首肯,而是一头扎进《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认真参照相关法律条款,逐一推敲。提审中,检察官注意到,对于这批“**精制盐”,犯罪嫌疑人明知其远低于市场价格,在不确认其性质的情况下,却仍用于牟取利益,导致其流入百姓餐桌,且贩卖数量巨大,已经远远超出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定性范畴。
“人命关天的事,可不是小事!”为实现精准指控,检察官对这批标注为“GB/T5462-2003”的**精制盐进行了仔细探查,并邀请山东省盐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专家实地取样检验,结果显示,这批“**精制盐”符合精制工业盐技术指标要求,属于工业用盐。
“工业用盐虽然有食盐的成分,但却含有亚硝酸盐、铅、坤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含碘,是非食品原料,严禁食用。如长期食用,易导致碘缺乏病、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等10余种疾病!”根据检验出具的相关报告,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王辉销售的系工业盐,属于非食品,应依法定性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向盐务部门发出了“迅速回收工业盐,以免危害百姓健康”的建议。*终,检察官的提议不仅受到了法院的肯定,连被害人也心服口服地低下了头。
检察官提醒,一定要把好“餐桌关”,切不可因为贪图便宜而坑害健康;经商者要把好“进货关”,对于来源渠道不明、价格反常的货物,千万要警惕谨慎,以免危害他人,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