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射洪县食药局公示了对葛某卖
葛某,今年35岁,家住泸州市泸县。2015年1月23日,葛某在射洪县工商部门注册,开始经营一家西餐店。今年6月12日,射洪县食药局执法队在葛某店内例行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以及吧台处有超过保质期的虾酱和饮料等食品。随后,执法人员从餐厅仓库内,找出11袋已过期的孜然粉。
经统计,执法人员在该店查获各类过期食品13袋(罐,价值600多元钱。当日执法人员按新版《食安法》规定,没收葛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84元,并处罚金5万元,罚没款共计50084元。当日下午,执法人员首次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葛某处时,葛某对其卖过期食品行为供认不讳,但认为此次处罚太重,拒不接收该份处罚决定书。据此,葛某关店歇业半月后,于上周突然将店面转让出售了。
射洪县食药局人员解释,当时执法人员系按新版《食安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裁量标准,后经综合考量后才做出的处罚决定,罚金数额没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裁量范围。
为执行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射洪县食药局执法人员曾多次联系葛某,但电话那端不断传来“嘟-嘟-”的盲音。6月13日,射洪县食药局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至葛某老家。7月3日,葛某拒绝签收该份处罚决定书,遂被邮局退回至射洪县。几天前,射洪县食药局对外公布了对葛某的处罚内容,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的公示文件。
射洪县食药局人员说,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内容要求:因受送达人(执法处罚对象下落不明,或采用多种方式仍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自该公告文件发布之日起60天后,若葛某仍不接收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将视葛某已自动接收了该处罚决定。“若葛某拒不履行处罚决定,食药局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射洪县食药局该名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