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据
台食药署称,为加强食用作物残留农药之管理,并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项第五款规定,残留农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及同法同条第二项规定,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第六条附表五修正案,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 增修订1-methylcyclopropene 等五十九种农药在三百七十六种作物类别之农药残留容许量。(修正条文第三条附表一
二、 增订波罗蜜于大浆果类。(修正条文第六条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