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在绵阳市高新区一超市购买了价值4688元共6个品种的 茶叶,饮用时发现同种同价的茶叶口味存在差异,茶叶 包装上缺失 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叶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昨(16日,高新区法院向记者透露,经法院调解,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叶某购货款4688元的3倍多,共计1.5万元。
买到问题茶叶男子索10倍赔偿
今年4月9日,叶某在绵阳市高新区某超市里,分6次购买了6个品牌的知名茶叶,共花费4688元。
具有专业经验的叶某在饮用这些茶叶时,发现其中同种同价的茶叶存在口味差异,茶叶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编号等重要信息,且没有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
随后,叶某同某超市进行多次协商,要求对方赔偿,但被推脱。4月21日,叶某一纸诉状,将某超市告到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违反《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物款4688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货款10倍46880元,承担1500元误工费、资料打印费和律师咨询费。
调解达成协议男子获3倍赔偿
5月9日,高新区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于5月1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庭上,原告叶某表示,从事食品销售的商家,对出售的食品类产品应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出售问题产品,应当依法赔偿。
对此,被告某超市表示,其销售的产品来自合法渠道,产品有完备的质量安全检测手续。销售给原告叶某的部分茶叶上的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喷绘。除茶饼外,其余均有生产厂家,标志信息俱全,且按国家对茶叶相关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原告叶某分6次、购买4688元的茶叶有违常理,质疑原告以此手段牟利,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经过激烈抗辩后,*终被告某超市做出让步,与叶某达成了前述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消费者应有维权意识合法合理维权
本案在庭审中,被告辩称“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是喷码,外包装上没有喷码,不排除原告买回茶叶后,使用汽油、香蕉水等擦洗掉了产品信息或换了包装”,针对这一说法,该案主审法官解释说,这种可能性不大,假如原告那样做了,就不是打假,而是涉嫌诈骗,是违法犯罪了。被告的这种抗辩理由经不住推敲,对原告来说,风险也大。再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消费者是否遭受利益损失,是否属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均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10倍价款的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此外,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胜诉,与其强烈的维权意识和专业常识也密不可分。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要**时间留存好销售小票、发票以及产品包装、剩余产品等关键证据,同时注重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权。李芝军李旭本报记者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