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焦点一:配方管理从“备案制”改为“注册制” 参照药品管理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 配方乳粉,其产品配方需经过食药监总局注册批准。参照药品管理,明确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均实行注册管理,并严格限定申请人资质条件。
腾佳材表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安全监管一直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重中之重,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管理,是整个监管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是在生产许可基础上,进一步将监管的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的重要举措。
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一司司长张靖表示,《办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人必须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具备相应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实施逐批检验。这将进一步督促生产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自身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对产品切实负起责任。
焦点二:限制配方数量 严禁贴牌生产
滕佳材说,“目前,国内许多企业采取‘一张配方打天下’的策略,即把几款相同配方的产品包包装成不同品牌,然后在不同渠道销售,谋取不当利益。”
《办法》要求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旨在通过限制企业配方数,减少企业恶意竞争,树立优质国产品牌,让消费者看得清楚,买的明白,真正得到实惠。
张靖说,考虑市场需要,“新政”允许同一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可使用集团公司内另一个全资子公司已经注册的产品配方,杜绝企业随意委托、贴牌生产现象,防控质量安全问题。
焦点三:规范标签标识 严禁模糊夸张宣传
《办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以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证明材料,并提出严格要求:
一、与产品配方有关的声称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内容一致;
二、进一步规范了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原料来源、使用月龄等事项的标识标注;
三、规定标签、说明书禁止声称的内容,如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等。
滕佳材特别表示,《办法》对产品中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要求如实表明具体来源或者来源国,不允许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不允许在标签和说明书中含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表述;不允许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
此外,《办法》还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使用的物质;不允许标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化的内容;不允许标注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等。
张靖认为,对声称进行严格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让婴幼儿配方标签、说明书真实准确、科学规范,通俗易懂,避免企业通过标签、说明书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
焦点四:明确监管要求与申请人法律责任
按照“四个*严”的要求,细化不予延期注册、撤销注册、注销注册等多种情形和相关罚则,以政策制度倒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降至*低。
《办法》的出台将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准入门槛,配方、品牌乱象将有较大改善,品牌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环境更加趋于良性,有利于形成中国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健康发展的新格局。
滕佳材表示,《办法》制定颁布后,食药监总局还将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注册内容和要求,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场核查规范》等配套文件,严格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