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职业打假人买盒装榴莲肉后告超市 索十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超市水果现切现卖 违不违规?

  一职业打假人买盒装榴莲肉后告超市 索十倍赔偿
 
  本报讯(记者张蕾超市里常见的即食鲜切蔬果如果没有获得 食品 生产许可,是不允许生产销售的,这是去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定。昨天下午,职业打假人金先生状告 北京某综合超市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他购买 保鲜膜 包装的盒装榴莲肉,现削的金钻 菠萝以及 进口的青西柚肉后,却发现该超市尚未根据新规定取得相应许可。金先生将超市告上法院,除了要求返还货款,同时索赔十倍赔偿。
 
  去年6月21日,金先生在北京某综合超市大望路店购买了保鲜膜包裹的盒装榴莲肉,以及现削的金钻菠萝和进口的青西柚肉,总共花费3393.8元。法官询问金先生为什么会一次购买这么多水果,金先生称是为了和朋友出去玩,但第二天就发现水果全都坏了,无法食用。
 
  金先生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食药监局对某超市大望路店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人举报执法人员于去年6月24日到现场核查发现,某超市大望路门店自6月10日至6月23日间,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现场制售即食鲜切水果食品经营活动,销售“水果什锦拼盘”346盒,决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69.12元,罚款5000元。
 
  昨天在法庭外,金先生向本报记者承认了自己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据金先生讲,鲜切蔬果的生产许可是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1月公布的《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作出的要求。
 
  根据《细则》的规定,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根据《细则》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得生产销售即食鲜切蔬果产品。
 
  金先生认为,他所购买的三种水果属于该《细则》规定的范围,商家需取得特殊许可方可生产售卖。金先生表示,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曾做过调查,保鲜膜下的鲜切水果容易细菌超标,“而且我们都知道超市切水果、削皮的刀经常到处放,或者放坏了的水果切去坏了部分再做成切片果盘,如何保证干净、安全?”
 
  昨天,超市方面表示,新规实施后,超市已申请增项,之后已取得许可证,只是在原告起诉的时间段里,尚未拿到许可证而已,但其生产工艺和流程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超市的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并不能证明这些水果是从超市购买的,并称作为鲜切水果保质期为当日,第二天是否腐烂与超市无关。昨天,该案未当庭宣判。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鲜切水果必须包装好后才能出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出厂前检测的能力,消费者在便利店和超市内常见的包装好的蔬菜和水果沙拉均属于这一范畴。
 
  去年3月,该规定实行后,一些超市已暂停切片水果的销售。但西瓜是否还能切开卖?菠萝削皮算不算?能不能现扒榴莲卖榴莲肉?对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尚需北京市食药监局作出一个细致权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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