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卖“毒粽子”给澳门酒店 男子获缓刑一年

百检网 2021-11-15
    新修订的《刑法》将生产、销售毒害 食品入刑,且只要发现毒害 非食品原料,不论多少即构成犯罪行为。近日,经香洲区法院审理,珠海首宗因销售“ 硼砂粽”而被提起公诉的产销毒害食品案宣判,珠海市嘉乐食店经营者佘某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起 百条“毒粽子”卖给澳门酒店
 
    据了解,被告人佘某,女性,小学文化,因该案于2015年7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香洲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余某在珠海市嘉乐食店生产了100条添加有硼酸的枧水粽,后销售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好世界酒楼。2015年6月2日,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局公共卫生化验所检验,发现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得检出硼酸和硼酸盐的粽子产品,在涉案枧水粽中实际检验结果为430mg/kg。为不合格危害食品。
 
    审判 产销毒害食品判处缓刑一年
 
    案件审理中有关部门出示了流通环节商家相关单据、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食物检验报告、好世界酒楼下架说明等大量证据。
 
    法院认为,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对以上事实,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
 
    近日,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决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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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记者苏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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