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却拒赔偿 违反《消法》没道理

百检网 2021-11-15
    (抚顺晚报记者 孟凡智购买了一袋 预包装食品,回家食用时发现该 食品已经过期一个月, 消费者向商家提出赔偿,但商家却认为每天都要对上架货物进行清点,不可能销售 过期食品,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5月2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河东福田超市购买果仁1袋,售价为9元,食品包装封条为该超市专属。王先生准备食用时,发现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30天,便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按国家规定赔偿500元。但超市认为,按照超市理货程序的相关规定,理货员每天必须在开店、闭店两个时间点对所出售的商品进行整理,这种长时间过期食品不可能存在,因此不同意消费者的诉求。随即,王先生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王先生向市消费者协会提供了实物和购物小票,超市方仅强调自己有一套严格的理货程序,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但对于王先生所购买的商品的问题,超市无法举证抗辩。市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指出,超市对销售的商品有保证质量合格的义务,销售过期产品违反了《消法》相关规定。*终,超市为王先生退货,并给予其500元的赔偿。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涉嫌有欺诈行为。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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