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职业打假人李中革不久前在 广州 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珠海迎宾南路第二分店,先后购买了5340元的 进口 保健食品,随后以这些商品不符合国家 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至法院,向商家索赔十倍赔偿金。一审获得支持紧接着案情“反转”,李中革在二审中败诉。
近日,珠海中级法院对商家及时补充的新证据予以采信,驳回了李中革的诉讼请求。
打假盯上屈臣氏
据了解,2015年1月2日和5月31日,李中革先后两次来到屈臣氏迎宾南路第二分店消费,购买了价值共计5340元的进口保健食品康力士威健片12瓶、康力士美健片4瓶。并在店内开具了加盖商家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详细记录所购商品情况。
随后,李中革以购买到的上述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 食品安全法》,便以买卖合同纠纷,向香洲区法院起诉,要求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珠海迎宾南路第二分店承担赔偿损失及十倍赔偿金。
超范围使用营养素
李中革认为,涉案产品无批文标注属于普通食品,而当中所含的鲨烯、角鲨烯是非普通食品原料,维生素B1、叶酸的使用范围也不包含涉案产品,因此商家是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
李中革还向法院提供了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相关问题咨询作出的《回函》,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证据材料。
屈臣氏迎宾南路第二分店由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胜诉获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李中革主张的事实,认为李中革主张屈臣氏迎宾南路第二分店赔偿购物损失及十倍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商家向李中革赔偿价款损失人民币534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3400元。
法院也发现,李中革的请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规定相悖,属于其个人对法律关系的认识错误,案由实际上应该为产品责任纠纷。
李中革二审败诉
屈臣氏迎宾南路第二分店方面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驳回李中革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中一项重要理由是,涉案商品是经过法定机关检验的,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
综合证据后,珠海中级法院认为,屈臣氏迎宾南路第二分店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康力士威健片与美健片有合法的报关手续,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对新证据予以采信。据此,近日,珠海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香洲区法院民事判决;驳回李中革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4元由李中革负担;二审受理费1268.5元也由李中革负担。
记者 苏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