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追回业者的不当利得,2016年5月19日,
公告事项:
一、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新台币一亿元以上的食品业者,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项、第四项或第十六条的规定;或有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之一的行为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其所得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应没入或追缴之。
二、公司登记资本额与实收资本额不同者,以实收资本额为准。
有关不肖业者的不当利得,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49条之1已明定刑事没收的规定,然为有效追回不肖业者的不法收益,杜绝其以违法行为谋取暴利的诱因,另增订第49条之2,赋予主管机关没入或追缴不当利得的权力。准此,当有业者同时触犯本法刑事及行政法上义务规定时,对其不当利得的追回,将以刑事没收为优先,倘未有裁判没收,也可依该规定为没入或追缴处分,藉由双重把关,有效确实追回业者的不当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