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商家销售2瓶过期酱被罚5万元

百检网 2021-11-15
    辣椒酱已超过 保质期,仍在销售。日前,市区一家超市内被查出销售超过保质期 食品,这些食品的货值金额虽然加起来只有21.5元,超市却面临着5万元的罚款。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于去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市食品药品 监管局城南分局履行食品 流通监管职能后开出的**张高额罚单。
 
    3月20日,食药监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对区域一家超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辣椒酱,其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为2016年1月20日,到检查日止,已经超过保质期58天。执法人员当即现场依法提取了有关证据材料,并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辣椒酱实施了扣押。《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食药监局分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没收涉案食品,并对该超市处以5万元罚款。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食品质量的核心要素。对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起罚额度从修订前的2000元至5万元调整到现在的5万至10万元。可以看出,国家加大了对涉及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对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
 
    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教育,该超市负责人十分后悔因没有好好学习领会新《食品安全法》,销售过期食品而受到严厉处罚,他对处罚无异议,表示以后要吸取教训,学法守法,依法经营。
 
    “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城南分局局长安长春表示,下一步继续加强对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提升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真正实现“重典治理”的目的,确保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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