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标准号过期 消费者起诉商家索赔

百检网 2021-11-15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记者 肖璇 通讯员 粟少清一男子在南宁市邕宁区某超市购买土猪巴后,发现土猪巴包装外所标识的生产标准号过期。男子认为商家销售依据过期作废的标准生产的商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涉嫌违法,要求商家退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4月26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土猪巴包装外所标识过期的生产标准号属于外包装瑕疵,不会对消费者人体健康造成任何伤害,根据相关法律,驳回该男子的诉求。

    去年10月26日,李大壮(化名在邕宁区某超市花178.5元购买了某品牌土猪巴系列产品。可当李大壮仔细查看买回的土猪巴外包装时,发现外包装上的生产标准号均为Q/YKS0XXS-2010。他认为,依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标准有效期一般为3年,该企业标准有过期嫌疑,也就是说这一标准已作废,等于没有任何标准作为生产依据,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涉嫌违法。他与销售商协商退款事宜,未果,遂将销售商及该商品的生产厂家一并告上邕宁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销售商退款178.5元,并支付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涉案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生产商已按照相关法律将产品所依据的企业标准报卫计部门备案,虽然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注明产品标准号为Q/YKS0XXS-2010而非办理延续备案时获批的Q/YKS0XXS-2013,但实际上该产品标准已办理延续备案手续,且未超过备案的有效期。涉案产品应属于外包装标注瑕疵。况且销售商对供货商提供的土猪巴进行进货检查验收,且事发后已按照法律规定将外包装有瑕疵的土猪巴办理了召回退货手续,已尽到进货检查验收、召回退货的义务。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虽存在瑕疵,但对消费者人体健康并不能造成任何危害。李大壮也不能举证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李大壮购买涉案产品是真实意思的表现,外包装的错误标识不是误导李大壮购买及食用涉案食品的根本原因。

    综上,该案没有证据证明李大壮、超市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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